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二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起,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 主張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
0-00號、發票日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同年月三十日,面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伍萬元、票據號碼分別為BU0000000、
BU0000000號,面額共計壹拾萬元之支票二紙,詎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同年月三十日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