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吳宥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宥臻於民國97年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370,237元(含本金130,908元、利息239,329元)及其中130,908元自106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宥臻│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30,908元││3月1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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