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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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鍾麗華孫福禎 之繼承人
孫嘉宏 即孫福禎之繼承人 孫欣蓉 即孫福禎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蔡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係孫福禎(民國105年1月21日歿)之配偶、子女,均係繼承人,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張股票共213股,發覺股票遺失,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聲請公告本院網站,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17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9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9年2月6日公告,於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股票│1│15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股票│1│22│├──┼─────────────┼────────┼──┼──┼──┤│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股票│1│24│├──┼─────────────┼────────┼──┼──┼──┤│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X00000000│股票│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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