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1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187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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