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1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14號聲請人 吳雅玲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終局裁判,及100年執從字第3943號、101年執更嶺字第266號之1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以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部分,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未適用刑法第257條第2項規定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聲請書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次查,系爭執行指揮書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