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雄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正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9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15日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
3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4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7月10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且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138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1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2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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