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1249號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BURAROMMONGKHON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本票有載到期日,請求利息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經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