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上訴字第40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