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請人 嚴午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芯晨 (原名: 涂衣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CH798306號之本票原本。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請人 嚴午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芯晨 (原名: 涂衣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CH798306號之本票原本。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