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立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㈠107年10月31日晚上11時許,在停放於臺中市○區○村路○路邊停車格之車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1月1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與華山路口,因違規停車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元盤查,被告為逃避查緝竟高速駕駛前揭車輛離去而發生車禍始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各0.7157公克、0.7703公克),且經其同意於同年11月1日下午4時6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㈡108年2月26日晚上11時許,在臺中市東勢區新盛國小後門外土地公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用打火機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7日下午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街○○○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盤查,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各0.6172公克、0.6546公克、0.6584公克),且經其同意於同年月27日下午3時12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毒聲字第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9月19日釋放,因上開2施用毒品犯行時間均在該觀察、勒戒釋放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4、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屬甲基安非他命,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鑑驗書共2份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梁立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毒聲字第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9月19日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上開2施用毒品犯行時間均在該觀察、勒戒釋放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
174、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堪認屬實。而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經分別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鑑驗書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無疑,是除就因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而無從沒收銷燬外,剩餘部份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附表一:被告於107年11月1日遭查獲並扣押毒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2包│外觀:透明結晶│││基安非他命│(含├─────────────┤│││包裝│驗餘淨重合計共1.486公克(││││袋2│保管字號:107年度安保字第││││只)│1692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47號鑑驗書(見107年度核交│││││字第5000號卷第8頁)│└──┴──────┴──┴─────────────┘附表二:被告於108年2月27日遭扣押毒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3包│外觀:透明結晶│││基安非他命│(含├─────────────┤│││包裝│驗餘淨重合計共1.9302公克(││││袋3│保管字號:108年度安保字第││││只)│387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8號鑑驗書(見108年度核交│││││字第783號卷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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