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年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