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 蕭仁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檢察官迴避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676號、6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蕭仁正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施教文迴避聲請人所涉案件(該署103年度偵字第5676號、6747號),依據前揭條文,當由該檢察官所屬檢察長核定之,本院並無審查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又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關於聲請推事迴避,由該推事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規定,於聲請檢察官迴避並未準用,是本裁定毋庸以合議行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件:刑事請求迴避○○○等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