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文弘 相對人即債務人荃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元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編號支票號碼請求金額發票日期利息起算日001PS0000000530,000元111年8月30日不請求利息002PS0000000450,000元111年11月30日不請求利息003PS0000000776,000元111年12月30日不請求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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