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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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聲請人 陳素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