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63號聲請人 許裕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緯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蔡緯霖」或「 蔡瑋霖 」?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