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趙峻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中凡 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㈡、請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周中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繕本(含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