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239號原告 蔡聰敏 被告 陳東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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