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ETELLAJANICE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ETELLAJANICE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PETELLAJANICE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於民國
102年5月1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有被告供述及卷內證據在卷,犯罪嫌疑重大,在台無固定之住居所,且涉犯次數眾多,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雖本案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倘若釋放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應自
102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院於102年8月2日為延長羈押之訊問時,業已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於該時發生效力,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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