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 余益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余益聰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余益聰及債務人 林阿郎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