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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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稀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稀平於民國108年2月24日14時許,在其所經營新北市○○區○○路○○○巷○號秉軒鐵板燒店,見告訴人 章庭維 (所涉傷害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對其違停車輛拍照,心生不滿,竟基於基於傷害之犯意,自店內衝出,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受傷併頭皮疼痛、頸部扭挫傷、腹壁疼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犯行,起訴書認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08年10月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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