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村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八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金村前犯藥事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八0一五0五九四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