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王南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官佳慧┌──────────────────────────────────────────┐│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吳昭芳 │京城商業銀│107年5月20日│20,400元│0000000│││││行太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