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11日上午9時5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零肆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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