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補字第3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三十五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七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七百五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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