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61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邦正 相對人萬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10萬2,0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2萬9,049元」,理由欄三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萬2,049元(計算式:99,049+30,000=102,049)」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萬9,049元(計算式:99,049+30,000=129,04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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