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0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藍文良 債務人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美貞人債務人 林泰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柒拾伍萬柒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貳佰零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