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嚴以樂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被告第一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永坤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巷○號7樓之3號房屋屋頂及配電盤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為止。前項聲明,原告未於訴狀載明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自行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77條之12規定,扣除上揭聲請費後,暫先繳納新臺幣16,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羅仕健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85 號裁定(109.03.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調 字第 2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