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0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056號

原告 吳詩萍

被告劉 昱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3樓,有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參以原告所提出兩造間對話紀錄

  ,亦無關於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以兩造間無得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或其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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