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續輝 被告成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温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5日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內所載送達處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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