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984號聲請人 何湘茹 律師即 謝國欽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謝國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國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230號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謝國欽遺產管理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已辦理聲請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及辦理法院強制執行相關事宜等事務,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國欽之遺產管理人且已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3230號及111年度司家催字第93號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完成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資料、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事件相關函文暨書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上均影本)為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迄今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尚屬單純,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27,000元。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未處理完畢,聲請人自得於本件遺產管理職務終結或必要時,再向本院聲請酌定其餘報酬。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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