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丙○○
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六О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二萬零八百元,應連
帶給付原告丁○○○三十六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乙○○○為夫妻關係,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
推由乙○○○擔任會首,邀集每人每月二萬元之互助會一組,並邀集原告丙○○以本人及 鍾建華 名義加入二會,以外標之方式,每月十五日於台北縣永和市○○路○○○號東知坊百貨行內開標,迄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止,向原告丙○○詐得會款一百十二萬零八百元(連同外標利息二十萬零八百元),詎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宣布倒會,舉家潛逃。被告另於八十六年三月十日,與乙○○○二人基於概括犯意,又推由乙○○○充任會首,對外招攬每人每月一萬元之民間互助會共三十一名,其中原告丁○○○加入二會,迄八十七年七月十日止,共詐取原告丁○○○會款三十六萬元,亦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宣布倒會,為此請求被告甲○○連帶賠償上開款項。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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