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0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86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乙○○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98年4月13日止,任職於甲○○所經營位在臺北縣○○鄉○○路53之2號之宥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宥撰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宥撰公司之客戶收取貨品款項,再轉交予宥撰公司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2月6日起至98年3月27日止之期間內,利用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貨品出貨日期詳如附表所示),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收受持有之貨款合計新臺幣124,550元,未繳回至宥撰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挪用殆盡。嗣經宥撰公司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查詢對帳,始悉上情。
二、案經宥撰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宥撰公司代表人甲○○於偵查中所為之指訴相合,並有出貨單影本19紙、銷貨單影本1紙、侵占金額計算暨切結書影本1紙及本票影本1紙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供明:是為了養活家庭,所以才會陸續侵占告訴人宥撰公司貨款等語在卷,且被告先後侵占已屬宥撰公司所有貨款之時間密切接近,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侵害法益復屬相同,當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屬接續犯而應僅論以一罪,就此公訴人認被告先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而請求予以分論併罰,尚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
1日確定在案,並甫於90年11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猶再犯本案,足見其仍不知警惕,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侵占之金額,及被告於犯後雖尚知坦認犯行,惟迄未與宥撰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馮君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客戶名稱│地址│出貨日期│侵占貨款金額│││││(新臺幣)│├──────┼───────────┼──────┼──────┤│尚威機車行│臺北縣蘆洲市○○街○○號│97年12月6日│3,000元││││98年1月12日│1,400元│├──────┼───────────┼──────┼──────┤│承徽有限公司│臺北縣三重市○○○街68│97年12月26日│15,000元│││巷8號│97年12月29日│1,200元│├──────┼───────────┼──────┼──────┤│峻昇車業行│臺北縣新莊市○○路330│97年12月30日│7,900元│││號│98年2月24日│4,200元│├──────┼───────────┼──────┼──────┤│ 阿毛 機車行│臺北縣板橋市○○路○段│98年1月5日│20,000元│││561號│││├──────┼───────────┼──────┼──────┤│廣沅錠機車行│臺北縣○○鄉○○路○段│98年1月6日│3,000元│││346號│││├──────┼───────────┼──────┼──────┤│宏輝機車行│臺北縣蘆洲市○○路155│98年1月12日│4,000元│││號│98年2月11日│4,000元││││98年2月24日│20,000元│├──────┼───────────┼──────┼──────┤│民族機車行│臺北縣三重市○○路○段│98年1月13日│500元│││113巷2弄2號│98年1月13日│4,100元││││98年2月2日│3,800元│├──────┼───────────┼──────┼──────┤│超光二輪車│臺北縣新莊市○○街○○巷│98年2月4日│500元│││26號1樓│98年2月5日│3,700元│├──────┼───────────┼──────┼──────┤│大偉機車行│臺北縣新莊市○○路210│98年2月19日│16,500元│││號│││├──────┼───────────┼──────┼──────┤│永來機車行│臺北縣新莊市○○街○○號│98年2月13日│4,000元││││98年2月21日│4,500元│├──────┼───────────┼──────┼──────┤│睿鑫機車行│臺北縣三重市○○街○○號│98年3月27日│3,250元│├──────┴───────────┴──────┼──────┤│合計│12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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