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壹拾伍萬柒仟元,應繳裁判
費壹拾壹萬玖仟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捌仟零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