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告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補償或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