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告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被告弘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補償或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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