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寬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3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寬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15時30分許,在屏東縣某公園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1月22日19時16分許,行經屏東縣○○鄉○○村○○路與北寧路口處,因形跡可疑,為警方所盤查,發現其為警方列管毒品治安人口,並當場扣得玻璃球管1支,經警方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19時35分許,對其採集尿液送檢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寬展業於民國108年1月2日死亡,有屏東縣恆春戶政事務所製發被告陳寬展之戶籍資料(除戶全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