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東勝選任辯護人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陶德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下午3時20分整,於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