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00號
上訴人乙○○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正忠 律師
陳怡成 律師共同自訴代理人陳怡成律師被告丁○○
甲○○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等違反稅捐徵稽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已詳敍認定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等指被告丁○○另犯背信罪嫌部分,既未經原審判決,其竟提起上訴,自非合法,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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