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梁明橦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新臺幣(下同)2,715元及違約金893元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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