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80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明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主債務人 邱璿真 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或未完全受償之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陳明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