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0000甲000000姓名住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父姓名住所詳卷
0000甲000000之母姓名住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4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簡婉倫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