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楊進慶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進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即被告楊進慶於民國99年5月7日因其所涉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經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辦理交保手續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前開妨害風化案件執行前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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