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05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2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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