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2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劉添錫 律師即 翁銘祥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410元│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02│888,009元│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40%│├──┼──────┼─────────┼──────┼───────┤│003│237,096元│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59%│├──┼──────┼─────────┼──────┼───────┤│004│111,229元│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78%│└──┴──────┴─────────┴──────┴───────┘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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