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春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春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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