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闕丞均
陳世昌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闕丞均
陳世昌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