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聖凱 、 梁家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及相關會規、得標之標單等相關資料。
三、請釋明債權人是否為會首,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是否有代債務人給付會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