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5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2項、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97年12月22日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准許更生程序,有司法院消債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報其權利,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