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泓翔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 律師
沈名昀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58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
法官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