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泓翔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 律師

沈名昀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58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

法官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