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林柏榮 附民被告 陳皓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