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44號原告 梁崇民 被告 何旭初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100元,尚不足2,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周子鈺